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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泥行业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再次加大

发布时间2014-05-21 浏览次数: 5626

 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,2014年水泥(熟料及磨机)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为5050万吨,这与日前《政府工作报告》确定的目标相比,超出850万吨。淘汰力度再次加大,说明目前淘汰落后产能仍是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的重要手段之一。

  回顾发展和变化,水泥行业经历了从满足需求到产能过剩的快速发展阶段,如今新型干法窑也面临被淘汰的处境。随着近几年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较好完成,预计达到今年增量后的任务目标并不困难。

  淘汰总量 逐年减少

  “《政府工作报告》要求水泥淘汰指标为4200万吨,工信部提到5050万吨,表明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仍要加速。”中国水泥协会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孔祥忠告诉记者,“尽管指标增加了850万吨,但完成难度应该不大。目前很多小企业都已处于半停产状态,等国家发放淘汰落后补助。”

  作为产能过剩行业,水泥行业年年登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淘汰落后名单。“早在2003年,我国水泥行业就出现产能过剩的苗头。当时,立窑等落后产能产量占总产量的78%,新型干法水泥产量占22%。因此,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淘汰落后的立窑产能。”

  数据显示,“十一五”期间,我国总共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.3亿吨。“2011年水泥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达到15327万吨的高峰,力度非常大。这主要是为了上年投产和2011年陆续投产的大型新型干法生产线产能的释放提供一定市场空间。”孔祥忠表示。自此淘汰落后的指标便逐年降低,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为水泥(熟料及磨机)7345万吨,今年降至5050万吨,淘汰数量在减少。

  水泥淘汰落后产能总量的逐年降低,主要得益于行业近几年控制新增产能投产、大力推进兼并重组等举措的落实。

  目前水泥行业新增产能实现零增长,有效缓解了产能过剩带来的市场压力。而行业内兼并重组不仅优化了产业结构,整合了市场份额,在以市场为导向作用带领下,更加迅速遏制了盲目投资、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,促进了水泥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
  淘汰落后 市场倒逼

  “虽然目前水泥行业新增产能得到了一定控制,为市场腾出份额,但淘汰落后产能仍然十分必要。”孔祥忠说,淘汰落后产能是中国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内容,是加速提高新型干法水泥比重的主要因素之一;是改善环境保护,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需要;对提升水泥行业劳动生产率有好处;也是水泥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。最终还是市场发展的需要。

  水泥行业是资源和能源消耗型产业,较为适宜大规模生产,大企业更能较好地去主导市场,为行业带来效益。孔祥忠认为,在中国经济发展现阶段,资源、能源、环境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,淘汰落后产能是解决瓶颈的办法之一。对于地方政府,淘汰落后产能可以腾出新的环境负荷指标,用于新产业的发展。

  以京津冀地区为例,从水泥生产线数量和生产工艺技术统计来看,日产2000吨熟料规模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占全部生产线的91%;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熟料产量只占总产能的56.26%,其他落后生产工艺生产线还有相当比重。对此,孔祥忠认为,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规模偏小加上落后生产工艺的存在,势必造成整体能效水平低,环境污染较重。

  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,关停污染超标的企业是减少行业污染总量效果最明显的措施。政府要坚定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决心,妥善解决转产关闭企业的后顾之忧。大企业要带头将集团内的规模小、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逐步关闭,为淘汰落后做出榜样。”孔祥忠说。

  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不仅仅指立窑,部分小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也需要淘汰。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,一些日产1000吨、2000吨新型干法生产线企业还会自行停产淘汰。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决定因素是市场竞争力,在区域整合不断推进的背景下,小水泥企业存在的价值将大大降低。由此业内普遍认为,政府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只是推手,加速了小水泥企业淘汰的过程,而优胜劣汰的真正力量是来自市场的竞争。

  政策引导 合力推进

  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起来并不是没有阻力。“市场淘汰是无情的,小水泥企业多为改制后的私人财产,关闭后会有一定经济损失,需要有人来补偿。好在政府对落后产能的淘汰是渐进的,是有财政补偿的;企业家也逐渐明白,落后产能被淘汰是必然的,早淘汰不一定是坏事。”孔祥忠认为,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已聚集了政府政策引导、企业主配合支持、大企业的市场推进这三方面合力,阻力日趋缓减。

  政策引导始终未停步。为了推进水泥行业加速淘汰落后产能,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质检总局联合出台了《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,对淘汰类水泥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。

  通知规定,对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(修正)》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、干法中空窑(生产高铝水泥、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)、立波尔窑、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,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.40元。各地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,提高加价标准。

  此外,通知提出,要进一步加强水泥生产线生产许可证管理,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线,一律不予以换(发)生产许可证。

信息来源:经济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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